|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设施与售楼广告不符怎么办?
信息时报 2008-10-09 10:04:12.0 闫晓光 梁彬心
小区入住后,售楼广告上承诺的高级泳池却不见踪影,全体业主委托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日前,开发商被判必须按广告承诺及规划要求补建相关设施。律师提醒,由于广告承诺也属于购房合同的条款,保存好售楼广告是业主成功维权的关键;同时业主委托业委会统一代表诉讼,可免单个业主分别起诉带来的耽误时间和耗费成本。
案例
广告承诺不兑现开发商输官司
从2004年12月起,深圳倚天阁的业主陆续入伙。业主们随后发现小区的部分设施与原设计规划及售楼广告不符,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遂与开发商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业主们诉请法院判令开发商移交小区的规划图等文件资料;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建设人行步道、围墙和短缺的37个车位,建设退台式无边界泳池及泳池过滤清洁系统,建设公共垃圾用房,完善小区的安全监控、消防、报警系统和避雷设施,清理小区架空层建筑垃圾。
设施与售楼广告不符输官司
盐田法院查明,倚天阁是由平×投资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合作开发建设,总户数为163户,建筑功能为100%居住。该小区原规划的停车位为82个,但规划中不包含人行步道、公共垃圾用房、商业用房和围墙。目前,小区建有避雷设施和可用车位45个,未建人行步道、公共垃圾用房、商业用房和围墙。
法院审理后,判令开发商向业委会移交小区竣工验收等资料,同时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补建车位和建设退台式无边界泳池及泳池过滤清洁系统,另外清理小区架空层建筑垃圾。
但由于小区规划未包含人行步道、公共垃圾用房、商业用房和围墙,法律也无相关硬性规定;且小区已建有避雷设施,该设施已验收合格并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开发商无须再进行保养完善。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相关诉请。
律师说法
广告承诺构成合同要约业主应保存
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指出,该案比较典型,倚天阁业主们的胜诉为广州业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即业主应保存好小区的售楼广告。同时,针对目前广州的类似案件多以单个业主起诉为主,律师建议业主尽量委托业委会统一代表诉讼,以免单个业主分别起诉带来的耽误时间和耗费成本。
委托业委会起诉更有效
据了解,该案是《物权法》实施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判决的首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住宅和小区的出现而形成的所有权形式,是指业主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公共设施和场所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肖律师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往往牵涉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最好委托业委会进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大会授权下,对于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
而且,委托业委会代表起诉,不仅能有效避免单个业主起诉的时间和成本耗费,其判决还能自动惠及所有业主。
保存售楼广告以备后患
肖律师指出,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楼盘质量及附属设施的宣传,对房价和购房者的选择有很大影响,其内容应视为房屋销售的“要约”行为,构成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如果作出承诺又做不到,应按违约处理。
该案的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强调有退台式无边界泳池,法院因此支持了业主的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律师提醒各位业主,购房后仍应保存好开发商提供的广告,以检验开发商是否履行承诺,同时也能作为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
此外,由于该小区的实际停车位数量未达规划审批的标准,因此法院支持了业主要求开发商补建的诉求。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应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在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移交相关资料,因此,业主的相关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