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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车租车协议也有效?
成都商报  2008-10-08 10:39:43.0  何东 
 
  

  宜宾市民王女士近日租用了无牌无证车,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后吃上了官司。她认为,用于约定本不应营运的车辆的租用协议也应是无效的。法院对该协议有效的判决,王女士表示她将继续维权。

  “两辆大货车是2007年5月租来的。”王女士称,因为各种原因,支付共计3万元租金后,便再没使用这两辆车了。由于在租金问题上存在异议,车主将王女士告上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判决王女士还应支付租金12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车辆是无牌无证的,根本不能出租。”租车协议上的第五条上明确指出,在王女士租用期间,车辆为无牌、无证,如被交警、运政、稽征查获,由王女士负责取出。王女士的丈夫称,由于车辆本身没入户就不合法,不能运营,所以协议也应该属于无效协议。“我们所出租的车辆为自用车,不属于公路营运车辆。”车主方则称,他们与王女士签订的协议应是有效协议。

  “车辆要行驶,就一定要上牌入户。”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法制科一民警称,没有按时入户上牌的车辆是不能行驶的。

  律师说法 双方都有错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虽说王女士与车主方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车主方出租的车辆属于无牌无证车辆,而双方在合同里约定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营运,这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关于机动车登记挂牌上户后方能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另,王女士明知对方车辆属于无牌无证车辆还要租用,故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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