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法学教授律师: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早该撤销
济南日报 2008-10-08 09:54:28.0
该不该继续收费让济南黄河大桥成了一时关注的热点
就本报连续关注的济南黄河大桥收费问题,部分法学教授、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相关方面作出的解释根本站不住脚,省政府应及时调整相应政策,争取早日撤销该收费站,还路于民。
这两天仍不断有读者通过多种途径向本报反映,希望尽快促使相关方面取消济南黄河大桥通行费。一位读者在党报热线博客留言称:“黄河大桥收费与省政府提出的济南都市圈发展不符,与济南市的发展规划不符”,政府应该及早出台政策,撤销收费站。一位济阳的读者则表示,因为收费站的存在,济阳划归济南这么多年,自己仍然感觉是德州管辖的,“济南虽近,却像是咫尺天涯。”来自交通运输行业的刘斌表示,随着济南其他几座黄河大桥的建设完成,济南黄河大桥作为干线公路桥梁的作用将日益弱化,经营价值也会大大降低,不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收费站撤销,使其尽快转变为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交由市政部门管理维护。
面对质疑,有关方面却总以“法不溯及既往”和大桥属于上市公司资产、取消收费影响股东利益加以回应。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秦伟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以前已发生的问题,多年以后再处理时不能以新法为准,而应按以前的法律执行。但黄河大桥收费问题一直是正在发生的事情,不适用这个原则。
齐鲁律师事务所的王青律师表示:“就我个人理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民事行为,是解决私权利的问题。”省政府、交通部授权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通行费,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且该行为是连续性发生的,到现在也没有终止,不应适用这一原则。王青称,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凡是行使公权力,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不允许的。地方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受上位法的约束,还要受上级行政部门政策规定的约束。具体到授予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经营权的行为,在当初国家没有相应法规政策时或许并不为错,但在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就是错误的。收费站到期仍然继续收费,明显属于违规行为。
市政协委员、济南市化工研究所涂检站站长丁言祯去年就曾提交过一份关于呼吁撤销大桥收费站的提案。丁言祯认为,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存在,影响了济南北部的发展速度及北跨战略的实施,造成济南城市空间东西不断拉长,城市管理成本不断上升,因此坚决主张撤销该收费站。丁言祯表示,相关方面以种种借口拒绝撤销收费站,是极不合适的。“地方政府如果不执行不落实上级政府的政策措施,不按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行使行政权力,国家出台这些政策法规岂非毫无意义?”
一位未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则表示,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交通部审批的文件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都不能与行政规章相冲突。“不能因为收费者是一家上市企业就给予特别照顾,一家企业的经营利润、少数股东和股民的利益,与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比,毕竟要轻得多,要建设大济南、构建济南都市圈,让老百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就必须撤销类似已经到期或者完成还贷任务的收费站,还路于民。”
更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和相关方面不能严格落实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及时撤销相应的收费站,甚至不顾百姓呼声出台规定延长收费期限,既不利于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又严重影响地方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得不偿失。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