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人员的缺乏,日本司法系统的效率也极其低下。日本的民事诉讼率是发达国家中最低的,甚至比中国还低。有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于日本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或者受到“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因而日本是一个“厌讼”的民族。早在1978年美国学者John O. Haley就在其著名的文章《厌讼的神话》(The Myth of the Reluctant Litigant,4 JOURNAL OF JAPANESE STUDIES 349 (1978))中指出,日本人民之所以很少去法院打官司是由于日本司法制度的无能(institutional incapacity)导致的。John O. Haley发现,1971-1972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年平均审理案件964件;1974年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年平均审理案件325件;但是,1969年东京和大阪的地方法院每个法官年平均审理案件1525,1974年是1708。这使得日本的司法系统几乎处于超速运转。所以,一个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是2年,如果有上诉,那么整个案件会持续5年,而且一个案件持续8年或者10年也是非常常见的。
Tom Ginsburg和 Glenn Hoetker在其最新的研究《厌讼:日本诉讼增加的经验分析》(The Unreluctant Litigation?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Japan Turn to Litigation ,2004,Law and Economics Working Papers Series Working Paper No. LE04-009)中也再次证明了苛刻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是阻碍人民使用法院维护权利的制度性失败。1990年代日本民事诉讼率有很大的增加,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日本律师数量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