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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知识
青岛财经日报  2008-10-06 11:45:49.0   
 
  

  房屋租赁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除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效力外,还有几个特殊效力,例如: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是一种专属权,承租人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给他人。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具备以下条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这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和基础;承租人需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超过合理期限,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消失。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

  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的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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