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内页 >>> 新闻 >>> 首页

紧急刹车摔伤乘客 公交公司应当赔偿
青岛财经日报  2008-10-06 11:42:55.0   
 
  

  案情简介:

  今年1月14日上午,王先生乘坐公交车外出,当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该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车辆到此一般是减速通过),遇到一个行人正常过马路,公交车遂紧急刹车,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王先生摔倒受伤。当时,王先生刚给一位老年人让座,因公交车突然刹车,王先生站立不稳,从后车厢跌滚至前车厢驾驶室处受伤。经医院诊断,王先生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先生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王先生要求公交公司给予全额赔偿,但被拒绝。公交公司表示,王先生是否让座不清楚,但王先生在车辆启动后仍走动找座位,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王先生买票搭乘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有义务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行人,不存在第三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公交车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其对路况注意不够、车速控制不当,由此造成王先生摔伤,公交车驾驶员有过错。因为驾驶员驾驶公交车,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系职务行为,所以王先生因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就王先生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行驶中的公交车辆并不禁止乘客走动,故公交公司称王先生自身有过错不成立。所以,王先生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宝义
 
 
相关连接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