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内页 >>> 新闻 >>> 首页

汽车自燃损失由谁赔?
中新海南网  2008-10-13 10:23:43.0  姜飞 魏小娟 
 
  

  事件

  汽车行驶途中发生自燃


  2007年2月25日,孙先生在海口滨海大道爱华汽车广场海南佳×汽车专营店,购买了一辆哈飞路宝汽车(牌照号码:琼AE8548)。2008年8月1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其妻驾车行驶至海口市滨崖路海垦派出所门口时发生自燃,造成发动机舱过火,仪表台左侧烧损。据孙先生介绍,事后,他第一时间把消息反馈给了该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部,要求商家给予赔偿。

  孙先生说,今年8月25日,该汽车厂家广州办事处派来一名工作人员调查,认为车辆自燃是因防盗器的原因引起的。“现在的发动机仓已经烧得面目全非,所有的线路和塑料件已经烧毁,根本不能判断是防盗器引起的。从火势及燃烧部位来看,明显是发动机仓内有助燃的燃油或燃油气泄漏。”孙先生告诉记者,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后达成共识:待消防部门《火灾原因认定书》下达后再确定责任。






  争议

  发动机漏油还是线路引起


  8月27日,海口市消防支队龙华大队向双方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发动机仓内燃油泄漏遇火花发生燃烧所致。拿到该认定书后,孙先生把认定书传真给汽车生产厂家广州办事处。“9月8日,厂家给了我一个回应,认为责任还是在我。”孙先生说,厂家给他的回函中《关于海南一路宝车发生火灾事故的分析报告》,还是认为责任应当归他,拒绝了其提出的赔偿要求。

  记者在孙先生出示的这份厂家报告上注意到,报告称“根据车辆烧损照片资料、服务商对事故的分析意见、车主方提供的书面《关于琼AE8548哈飞路宝车自燃的报告》材料,结合我们多年来实际接触并参与处理的相类似的车辆火灾事故案例,我们初步可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即该起车辆起火事故系属于车辆线路引起的,且局部有油气(汽油)参与燃烧。”

  对于厂家的回应,孙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并对这份报告提出了质疑:“如果厂家认定是由于防盗器而产生的后果,那么厂家还应当出示第三方的鉴定报告来证明。如果厂家不能举证就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为依据,厂家自己鉴定自已的产品其公正性我们表示怀疑。”

  协商

  给用户“补偿”二手车


  “既然不赔偿,为什么还要把我的车上部件更换掉呢?”孙先生还向记者反映,前几天,就在孙先生与商家的交涉中,他无意间发现,自己被烧毁的汽车停在哈飞路宝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部内,汽车的两个后轮和右前轮竟然被换成了其他牌子的旧车轮,汽车副驾等座椅也被换成了旧的。

  10月10日上午,记者陪孙先生一起来到了哈飞路宝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部了解情况,并采访了该部负责人田经理。田经理向记者介绍说,厂家已明确拒绝了孙先生的赔偿要求,“尽管厂家不愿意赔偿,但考虑到消费者的情况,我们愿意给一定的‘补偿’,给他一辆同年份同品牌的二手车,这辆车新车价位比他的那车价位还高,但他不同意,所以我们也很无奈。”田经理表示,火灾是车主在其他汽车维修店私自安装了防盗器线路问题引起的,因此,消费者本人应当对此事件负责。

  孙先生称,他之所以拒绝接受对方提出的赔偿条件,主要是因为商家提供的二手车是一辆“事故车”。

  律师

  可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10月10日中午,海口工商局金龙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接到孙先生投诉后,赶到现场调解,经过调查,工商人员认为厂家提供的报告没有加盖公章,不能作为权威鉴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同时,由于双方争议及涉案金额较大,无法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能成功,为此,金龙工商所副所长黄剑锋建议消费者通过法院途径解决问题。

  今天下午,海南大宏律师事务所马相龙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他的看法。马律师表示,对此这类事故,消防部门的认定结果是权威的,如果消防部门作出认定后15日内,双方没有向上认定单位的上一级鉴定单位作出重新认定申请,那么此认定就是生效的,因此,消费者如果要求索赔得不到合理赔偿,可据此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
 
 
相关连接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