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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武:我为你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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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网
2007-09-11 13:43:54.0 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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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9月6日《现代快报》)。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要打个招呼,我不同意一些评论家所讲民事案件也应适用疑罪从无的说法。疑罪从无只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过去,我们曾经宣传“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现在的刑诉制度则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审理民事案件就不一样了。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由于警方证据有瑕疵,辛普森被判无罪,但是民事赔偿部分,他赔偿死者亲属的钱一分不能少。民事案件中,假如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不是说没有“一锤定音”的证据就不可以作推理。
不过,民法中的推理一般适用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场合下。比如从楼上掉下的坠落物把楼下人砸伤,但是不能确定责任人,就可以把楼上的所有住户列为被告。在庭审中凡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都要推定承担民事责任。还有,法律规定有举证配合义务的,如拒不提供证据,将推定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曾经有同居关系,但是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将推定孩子与其有亲子关系。又比如说,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将推定债务已经清偿。这些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一定的必然联系,推理结果能劝人弃恶扬善,并且得到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实践的确认,因而是合法的。
彭宇案件中的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来推理,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不过,根据生活经验法则作出的推理也要遵守推理的逻辑规律:推理的前提必须正确。我们知道推理的结构由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部分组成。而彭宇案法官推理的大前提是他们咬定的所谓“常理”:这些“常理”不过是人情冷漠,世态炎凉而已。跟我们倡导的助人为乐的常理格格不入,说得不客气一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些“常理”其实是些“歪理”。判决书里多处提到了“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等说法:“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就差说得一步到位了:按“常理”,我们怎么可能去救一个倒在地上的老太太呢?多么可怕的常理。原来法院客观而理性的“常理”就是公民救人是应该“有限”而有“边界”的,太傻、太无私,简直就可能是犯罪。为什么,我们的常理不是见义勇为的常理、不是舍身取义的常理呢?要知道,我们不能以小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也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我们应该以“中人”的标准来约束芸芸众生。也就是说我们的常理应该建立在彭宇既可能是助人为乐,也可能是损人利己,更可能是疏忽大意这些“中人”的标准上。彭宇案判决书中这么多主观、武断的“常理”,其实违背了劝人向善的裁判伦理。推理的大前提错误,必然得出荒谬的结论。
另外,法官在思维方法上也犯了非黑即白,以偏盖全的逻辑错误。给钱没有索要借条就是自认赔偿,没有先抓凶手而直接扶助老人就不算做好事。记得鲁迅先生的《阿Q正传》中写过,阿Q有个无师自通的“学说”:凡尼姑,一定与和尚私通;一个女人在外面走,一定想引诱野男人;一男一女在那里讲话,一定要有勾当了。这分明是三岁小儿断案,歪嘴和尚念经。法官的良知良能不知道到哪里去了。
(作者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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