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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武:梁山好汉的法律意识
中国律师网 2007-09-11 13:09:04.0 崔武
有人说,梁山好汉随便杀人放火,哪有半点法律意识?也有人质疑:“黑旋风”李逵无法无天,为什么要称他为好汉?我来给他们解释解释。
什么是法治?法治首先是一种“良法之治”。“恶法非法”。对恶法,人民不但有权不予遵循,而且有义务进行抵制。有一句话:“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讲的就是抵抗权。这种抵抗权,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正当防卫权、抵抗外来侵略权、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下级有不服从上级错误的命令等权利),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抵抗权是非法定的权利,甚至为恶法所不容。
法学家霍布斯认为,人们只有服从政府权力的义务,而无反抗当权者的权利。但是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在制定法严重违背正义的情况下,应该承认人民有权甚至有义务反对它。洛克在《政府论》中更明确提出了抵抗权与革命权的主张,认为人民只是寄主权于政府,政府不道,人民可以收回此权,有进行抵制或者革命的权利。我国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就是行使革命权的表现。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无产阶级行使革命权的产物,完全是合法的。不能因为当时旧政府法律中没有规定抵抗权就说工农革命是违法的。当然,这种抵抗权挑战了旧秩序,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包括社会动荡的代价。
具体到《水浒》这部书歌颂了农民起义英雄,总体上讲他们反抗封建剥削、封建压迫,挑战旧秩序,砸烂旧机器,劫富济贫,行侠仗义,代表了社会正义与进步。当然用暴力手段行使革命权,让社会进入“紧急状态”或者“战争状态”,肯定会破坏法治的实施。有句谚语“枪炮作响法无声”就是说战争对法治的破坏。但选择战争状态不是哪个人所能决定的,是由革命形势决定的。历史上,在恶法当道,社会正义无法靠公权救济时,才会选择流血,才会选择革命,才会选择私力救济。比如武松杀嫂,是在向官府投告无门的情况下实施的;杨志杀泼皮牛二,也是公权治理无力导致的;宋江杀阎婆媳,可以说是革命者与反革命者之间的较量。吴用智取生辰钢,是没收腐败官员财富的义举。而站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立场,这些行为统统都是犯罪。站在人道的立场上,当他们穷尽一切救济措施没有实现正义的途径时,当政权为私利所操纵不得人心时,当正常伦理秩序已经不能维持时,我们不能苛刻地要求梁山好汉守着规矩等死,他们在压迫面前有权奋起反抗。
所以,我们在分析梁山好汉有无法律意识时,首先必须明确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梁山好汉采取暴力手段行事,当然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也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导致社会动荡。所以统治阶级诬他们为“匪”。不过,暴力革命的周而复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要知道,民主与法治才是人民幸福的永久保障。而现代社会的法律正是民主的产物。民主的政治为我们获得救济提供很多便捷的渠道。时代不同了,再去任意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就是违法犯罪了。所以,梁山好汉的行为不能盲目崇拜。现代社会,抵抗权作为一个社会安全阀,它有更严格的操作程序。遇到问题,还是回到民主、法治的渠道来解决为好。
法律意识不仅包含义务意识,也包括权利意识。封建法律中,人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梁山好汉最可贵的是敢于争取权利。所以,从历史的眼光看,敢于造“地主”的反,胸怀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精神,就是梁山好汉的法律意识。
(作者崔武系南京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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