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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鸦私坊话:错位的无罪辩护
中国律师网 2007-07-13 11:36:25.0 段建国
无罪辩护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渴求的,也是辩护律师希望的,但是如果无罪辩护的根基不牢,或者缺乏无罪的证据,律师就不能勉强进行无罪辩护,那样会引火烧身。如果明明应当做无罪辩护,律师就不应当屈从于各种案外影响,放弃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应当因案而已,不能哗众取宠,也不能曲意逢迎。
其一、不要在证据潜在严重瑕疵风险时,顶风做无罪辩护。
“306条”律师妨害作证罪,像是一把利剑悬在辩护律师头上,所以辩护律师作刑事案件,真可谓胆战心惊,如履薄冰,许多律师不敢轻言调查取证。但是既然接受了客户委托,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如果客户用威胁或者利诱手段,提前做好了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工作,然后让律师取证,律师不明就里,律师去不去调查取证?不去调查取证,有悖职业道德,若去调查取证,真可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请示法官以后,法官同意律师取调查取证,最后律师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开庭效果非常不错。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开始准备为自己进行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以免律师被蒙在鼓里,糊糊涂涂被送往牢狱。
其二、不要在有罪证据形成体系时,为迎合客户去做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既可以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入手,也可以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入手,还可以从取证程序违法入手。疑罪从无,给律师无罪辩护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时,是通过大量证据追求法律事实,而不是犯罪客观事实的再现,所以法律事实肯定与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如果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者关键证据出现纰漏,律师应当当仁不让要做无罪辩护,不然极有可能冤枉好人。比如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出现偏差、杀人凶器没有找到、被害人尸体高度腐烂,没有作DNA鉴定,无法确认被害人是谁,诸如此类,完全可以影响案件走向的问题,如果控方没有证据澄清,律师做无罪辩护无可厚非,甚至还是必然的。但是如果一个案件证据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形成完整链条,但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少有不足,我们就不能草率作出无罪辩护,比如作案时被告人说的一句话与其他被告人供述不是十分吻合,比如被告人自己也记不清楚当时穿的什么衣服,非要搞清楚穿什么衣服,这些不影响案件实质的问题。如果勉强进行无罪辩护,当控方攻击时,自己会尴尬,甚至会让旁听的群众觉得律师是在无理取闹。
其三、应无罪辩护,但是由于压力而妥协,最后进行了罪轻辩护。
不该无罪辩护的案件,勉强无罪辩护不好。但是本来应当做无罪辩护的,却由于有压力,从而让步,然后进行最轻辩护或者免予处罚辩护,这种情形也有发生。被告人不堪忍受牢狱之灾,本来无罪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这时会有人做工作,如果被告人认罪,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怕缓刑。胳膊拗不过大腿。被告人及其家人先妥协,然后开始做律师的工作,律师迫于无奈,放弃了无罪辩护计划。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家人由于交公粮问题,与乡干部发生争执,乡干部动手打了村民。被告人便鼓动群众抬着伤者放到了乡政府,要求解决。被告人先后以冲击国家机关罪、抗税罪立案,最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到法院。辩护律师认为无罪,但是被告人及其家人在他人劝说下,妥协了,同意认罪,最后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是被免予刑事处罚以后,被告人始终觉得冤枉,甚至还在考虑申诉。最令人遗憾的是,在被免于刑事处罚以后,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属还埋怨律师,说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没有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律师有时真是老鼠钻进风箱里,两头窝气。如果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被告人肯定要多少几天牢狱之苦,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忍受吗?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律师在有些情况下,确实很无奈,很困惑。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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