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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布律师出庭言论需有“度”
中国律师网 2007-06-29 09:21:53.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其中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6月25日《法制日报》)
对律师“出庭言论”赋予有限度的责任“豁免权”,无疑更加符合律师的职业特质,有利于维护其执业权利的正常行使。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律师参加庭审时发表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在通过媒体等方式对外公布时,能否也遵循必要的合理控制原则,比如,律师能否请求法庭对其出庭言论给予必要的“保密”,或者对自己的辩护意见能否拥有不被随意“外泄”或妄加评论的权利。从实践中看,在某些具有特定社会影响或较为“敏感”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虽然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但由于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可能与普通公众的某些认识不太一致甚至产生抵触,因而屡屡遭致外界人士的质疑、诟病甚至“挞伐”,对律师执业的独立性产生了不利影响,而这与个别媒体在报道案件庭审情况以及律师辩护言论时出现某些随意或偏差的问题也有一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那种单纯以“民意”的视角而非纯粹法律的眼光来判断律师辩护意见的合理性,甚至对律师本人“群起而攻之”的不理智做法,恐怕并非法治社会的福音,也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开展。目前媒体在发布或评价检察官、法官的庭审言论时往往比较“谨慎”、客观,而对于律师的出庭意见似乎可以毫无拘束地进行发布、评论,这对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律师而言似乎显得不太公平。
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在修订时能否增加一条规定:律师对自己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享有一定的是否“对外公布”的权利,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适当的“司法保护”,媒体若要对外公布律师的出庭言论,需经该律师同意,或者需由律师对拟发布的该言论文稿进行必要审阅。事实上,即便律师的法庭言论确实有悖常理,也完全可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公诉人甚至法官按庭审规则予以批驳、纠正,而不必将其轻易交于公众或舆论去做感性的评判。对律师出庭言论公布的范围进行必要控制,防止不合理散布或篡改其意,也有助于避免某些负面性或不适宜的言论扩大社会影响面。这对于构建司法理性,维护律师事业健康发展都有一定裨益。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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