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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律师的价值
中国律师网 2007-03-14 12:38:19.0 吕良彪
与江平、张思之等大师们的一次交流后,在场的《中国律师》编辑文心先生邀我就律师的价值写点什么。对于这个宏大的话题我一直在思考,一直不断有新的体验与感受。我深知无论写下什么,都可能是盲人摸象式的自鸣得意。但也许正是那种盲人摸象式的偏执,使我们对大象的一个个具体部位有了深刻了解,进而得以了解整个大象。这样一来倒坦然了,也使自己的思考与探索有了些西西弗斯式的悲壮。适逢凝聚着我的心血、记载我的心路历程的演讲文集《杀光所有的律师?!》即将印刷出版,希望以此对自己从律师成为法官,又从法官回到律师队伍的价值追求以及对律师的理解进行一些梳理,也完成文心先生的作业。
一、律师的职业价值与主体价值追求
社会职业分工视野下的律师,代表着各种相互对立、冲突的利益,似乎既代表正义又代表非正义,天然具有某种“品格分裂症”。“与邪恶为伍、为异端辩护”使律师这个职业容易为权力者所鄙视、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然而正是赋予所谓邪恶与异端以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才可能彰显每一个人的尊严与权利----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每一个个体权利、具体权利的维护,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博弈,其实都是纠纷得以解决、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之为正义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律师即使在个案中成为邪恶的辩护人,其整体价值亦与正义有关。
而民主、共和与宪政视野下的律师,则注定成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备受指责的所谓“专为坏人说好话”、“与政府站在对立面”、“得人钱财与人消灾”恰恰集中而生动地体现了律师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独特价值与使命: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弘扬诚信;倡导公平,实现正义。这不仅是律师的职业职能,也应当是律师的主体价值追求。
二、律师职业自身的政治、法律、经济与文化价值
1、律师的政治价值
律师的政治价值在于律师天生就应该是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倡导一种法治文明:“与人文知识分子相比,律师更少情绪化更多理性判断;律师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他可能会钻法律漏洞,但前提是承认、尊重法律(最可怕的是连漏洞也不钻,直接视法律如废纸)。而与法学家相比,律师又更具有行动能力。”(林晓东先生语)张思之先生说:律师不参政,要议政。用专业知识表达对公共事件的关注与理性分析,是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的天职。
律师的政治价值还在于促进权力的依法运行和社会机制的自我完善。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或是作为法律顾问参与社会公共决策,或是通过各种媒体发出自己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声音,提出与“政府”不一样的意见,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民主理应倾听不同的声音,既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代言人,律师的神圣职责之一,便是制衡权力、制约政府等掌控公权力机关的行为,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和权利。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包括倡导宪政文化,挑战现行立法和社会制度中的违宪性:从收容审查制度废除过程中的“三博士上书”、四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河南省种子条例》的违法性进行审查到律师对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合法性提请全国人大审查等,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国律师对于催化具备自我修复、自我完善机能的和谐制度与文化建设的独特价值与有益尝试。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安全阀”与“减压器”的独特价值,也是律师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责与贡献所在。
2、律师的法律、经济价值
律师的法律价值首先体现在诉讼当中:诉讼的本质正在于“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顾培东语)。人类法治的实践告诉我们:“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与程序的推移逐渐降温”(托克维尔语)。在任何一种诉讼当中,律师成为当事人两造的代理人(中国等国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一种理性的程序下以公力的、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从而使正义得以实现,并且以一种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不仅保障着当事人乃至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且制约着公共司法权力的依法运行。民事诉讼中平等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律师的代理,与法庭一起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而行政诉讼正是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采取一种和平、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解决方式。否则,社会矛盾的累积必然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使社会的和谐最终成为“镜花水月”。
律师的法律价值还体现于非诉讼法律服务之中: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有人甚至将其称为“律师主导型”经济----虽有些夸张,但有着相当的合理性。无论政府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还是市场主体间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日益受到重视。而市场主体间日益丰富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上市融资、公司治理还是企业间的经济活动,律师所起着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体现出律师的法律与经济价值。
3、律师的经济与文化价值
律师的经济价值,除却通过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及行政赔偿诉讼等直接含有经济内容的诉讼实现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于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以一种公平有序的方式运行,这种公平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使整个社会得以低成本运行,避免因无序而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至于如何评价律师的经济价值量呢?这很难有一个难以量化的标准。单就律师的创收额而言,有“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之说。的确,一年做到百万、千万的就算得上是大律师了,但这与企业的年产值相比实在太可怜了。但我们也要看到,律师费实际上相当于生产企业的毛利润。以毛利百分之二十计,创收两百万的律师相当于年产一千万的企业,而这律师费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律师创造的。因此,律师特别是优秀律师个体的经济价值显然是出众的。
区别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律师倡导法治文明的政治职能,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价值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甚至学术权威,为社会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公共产品;二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乃至法治视角中的解读。
三、凝聚于律师的社会财富价值
律师值什么钱?凭什么赚钱?任何一个人、一个职业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占有和支配的社会财富----无论是以货币的、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出来。
凝聚于律师的、或称律师有机会得以支配的社会财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律师的“才”,即律师或其团队自身的修养、能力。应该说,不同的律师社会影响力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个人魅力与专业能力乃至气度修养的差异。有“工匠型”适于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律师,也有“设计家型”可以为客户提供战略服务的律师;有适合做具体业务的“技术派”律师,也有更长于拓展业务、管理团队的“领袖型”律师;有成为客户办事员的“工具型”律师,有取得客户信任的“顾问型”律师,也有赢得客户尊重的“导师型”律师,还有与客户共同获得尤其是不正当利益的“伙伴型”乃至“狼狈型”律师。不同的能力与价值取向,决定了不同的律师的“才”,即人力资源。
二是律师的“名”,即律师得到市场认可并因此具备的声望。这种资源,是在律师人力资源努力的基础上,社会尤其是市场对于律师的认可,这种认可从财富价值的意义上是社会与市场将部分公共资源赋予给律师个体。这种社会公共资源无论在质与量上,都应该超过律师自身的人力资本。
三是律师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般指律师与“官场”的关系,与“老总”的关系,与各种社会势力甚至黑暗势力的“关系”。所谓“官场”其实就是指权力,一种最为集中、最为优质的社会公共资源;所谓“老总”,一般是有实力的市场主体的通称,既包括拥有巨大社会资源的民企老总,也包括拥有更大社会共同资源的国有资产成分的“老总”;各种社会势力乃至黑社会势力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他们以非法定的方式掌控着社会公共资源。显而易见,作为“关系”背后的社会公共资源,无论在质与量上又都远远超过所谓的“名”。
因此,所谓律师有“才”的不如有“名”的,有“名”的不如有“关系”的,其实是有其合理性甚至必然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关系”是律师的生产力,甚至是律师的“第一生产力”。
一般而言,律师的“才”是“名”的基础,而“名”又往往是“关系”的基础。律师无“才”难以出名,即便出名亦难长久或深入;而律师的“名”往往是律师建构“关系”网,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基础。有的律师因长期在媒体露“脸”而颇有“名”,但在媒体上露“脸”靠得更多的其实更多的是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对接的低技术含量律师业务,这种准公益性行为所获取的“名”还需要有相应专业领域知识与技能乃至律师个体的综合素质来支撑。所以,律师要做到还是应该夯实基础,修练好“内功”,使自己既有专业技能与眼光,又具备良好的人文修养与智慧,更具备从高端切入市场的眼光、胆识与智慧。律师唯有做到“优术、明道、取势”(王宇语),方可最大可能地拥有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的品牌与社会影响力。
作为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律师理应有所思考----没有法治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土壤是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理应以符合法律人特性的、内敛而理性的方式有所表达;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我的同事林晓东先生认为此“三个代表”正切合民主、共和、宪政之意),律师理应有所呐喊----为自身权利而呐喊,为民主法治的进程而呐喊----这当然是一种悲壮而不应是无奈。律师的价值与尊严,也正体现于这种思索、表达与呐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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