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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设立
中国律师网 2007-03-14 09:00:47.0
一、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申请
申请人下载并认真填写表1--《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设立驻京代表机构申请表》,并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列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如直接提交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或委
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如委托代理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具体内容应参照《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在审批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信息及文件的变化,应及时向市司法局披露,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
2、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并制作材料目录,标明各项材料的页码范围(于正本上标注页码),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3、所有公证认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认证。
4、提供3张拟派驻代表近期免冠彩色2?照片,照片后注明代表处名称及拟派驻代表姓名。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1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 审查及审核
北京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司法部在6个月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注意事项:申请人自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告知的审查意见后,应开始办理驻京代表处办公场所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送达及开业
司法部作出予以许可设立驻京代表处的决定后,北京市司法局按照司法部要求告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驻京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自执业许可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经过公证的办公场所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应当在1年以上)到北京市司法局办理开业注册,并交纳注册费(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应当自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持副本到代表处住所地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代表工作签证及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将公安、劳动、银行、税务等部门登记手续的复印件及公章财务章的印模向市司法局备案。
逾期未办理开业登记等手续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和代表执业证自行失效。
注意事项:
1、未办理开业注册手续,代表处不得开展法律服务。
2、代表执业证由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部核准通知后10日内制作,于办理开业注册时当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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