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学者们对此基本法理不可谓不知,其出于各自立场发表义愤感言,却仍“嘴下留情”,仅以过失罪过作出谴责,或许其自身也感觉论述底气有些不足,或者说“杀气”不足而有所保留。这便反而让观者捕捉到一种欲语还羞式的忐忑与矫情。终归说来,作为思维行事均以严谨著称的法律人,理应避免轻易发表追究他人刑事法律责任的言论,毕竟,这属于最为严厉且主要针对穷凶极恶分子的处罚形式。倘若对于某些本属民事或行政责任范畴的事项或案件,动辄上升至刑罚层面或直接扣上涉嫌犯罪的帽子,则未免有失稳妥,也容易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原本孕妇死亡悲剧的发生就与长期积聚的医患矛盾和相互戒备有很大关系。法律人主要思考的问题还是应当如何及早发现并修补法律规程的缺漏,而不是像普通当事人那样轻易做出情绪化的表达。不然,为什么我们常说,要“像律师一样思考”(Think
like alawyer)呢?不是说律师的思维水平就一定高,而是起码的法律理性不能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