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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网名案:公权力不介入为好
中国律师网 2007-12-28 10:51:48.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一名网名“素怀”的沈姓女子因为在论坛上被网名为“压寨夫人”的杨某发贴攻击,感到屈辱,于是状告对方诽谤。但杭州市公安局网监认为女士被攻击的身份只是她的网名而非真实的自然人,对女子的报案不予受理。该女子认为警方有误,于是将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诉至法院。 于是侮辱网名是否违法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侮辱网名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我觉得主要看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中的人和事能否对得上号。即使双方都不用真名,但是攻击的事实如果能与生活中的真人挂钩,且具有排他性,也可以构成用“影射”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也许沈某与杨某心照不宣,但是现实世界上的其他人是否知悉很重要。因为侵犯名誉权必须是造成社会影响才能构成。两个人关起门来骂,没有社会影响依然难以构成侵权。在论坛上用网名侮辱网名,如网名与真名大家能对号入座,攻击的事实在生活中也能与某人挂钩,且具有排他性,肯定是侵犯名誉权。但是网名与真名大家能否对号入座,攻击的事实在生活中能否与某人挂钩,且具有排他性,公安机关举证的难度很大,难免捕风捉影,水中捞月。我说知道,你说不知道,没有一个认知标准。法律不能搞捉迷藏。“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一类的诡辩不能出现在法律人的口中。而且名字没有专有使用权,更别说网名了。法律讲究证据性、排他性。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相生。网络更是如此。他使我们交流方便,畅所欲言;也可能使我们陷入魔障与堕落。我们既然享受了网络之利,也要承受网络之害。我觉得公权力对网络上的纷争不能过多插足。否则网络言论自由将会受到伤害。
司法实践中,对在网络上与在其他传统媒体上的攻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于网络侵权,一般先要求删除,拒绝删除的,才可责令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使用网名攻击网名的行为,一般属于网络道德调整的范围。网管可以行使删除权,封帖权,甚至对不文明的网友可以取消发帖权。如果沈某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且证据充足,完全可以自己掏钱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起诉来解决。把这一难题交给公安来做,既浪费了公共资源,也有点让张飞来审西瓜的滑稽与幽默。沈某和杨某之间的私人攻击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双方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庭上互相举证攻防,没有必要让警察动用纳税人的钱来侦查。否则网络自由将会荡然无存。屎不臭,挑起臭。网络上的事情尽量用网络上的规范来解决。无限上纲不但会增加社会运转成本,也会导致自由沦丧,人类回到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
(作者:崔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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