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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恶意取款获无期引争议
 2007-12-26 10:51:23.0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56分,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旁,24岁的许霆木桩式地站着,满脸是汗--自动取款机里插着他余额170元的银行卡,却吐出了10张100元的现金。他一共取款171次,获得17.5万多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判决书一出,便引起多方争论。在本案中罪与非罪、刑罚是否相当,相信二审法院会得出准确结论。只是,无论从哪个角度上来说,ATM的错误不能让持卡人一个人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表示,“一个普通公民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以非暴力的方式拿去了不属于他的钱财,就要为此付出终身自由的代价,法律太严苛了。”许章润认为,本案所以发生,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被告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许章润还表示,“银行和顾客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务债权的关系。案发后,银行应该首先用民事手段来向许霆进行追讨,而不应该直接动用公共权力。不该一开始就找警方、检方、法院,这种行为是粗暴的,不合理的。    

  “他犯了大家都会犯的错”

  男子许霆恶意提款被判无期一案,不少网友力挺许霆,称他只是“一时贪念”,犯了一个“大家都会犯的错误”。那么,许霆到底是何许人也,到底在现实生活中,他是个贪得无厌的人,还是如网友所言只是“一时贪念”的人。记者了解到,许霆及其朋友郭安山都是广东省高院的普通保安,记者23日致电许霆父亲许彩亮及其辩护律师吴义春,他们都认为许霆是个“诚实”的孩子。

  在广州艰难生存

  在许彩亮的印象中,许霆从小到大都不是个贪财的人,对金钱的概念十分模糊。他告诉记者,许霆2005年11月从家里带了1000元到广州打工,起初是在一家山西饭馆做跑堂,月薪才400元。后来,许霆觉得干跑堂没出息,于是便开始找新工作。在找工作中,许霆又中了招聘陷阱,一家公司向他讨了500元的“面试费”后销声匿迹,一贫如洗的许霆不得不向爸爸的朋友借钱维持生活。许彩亮称其很懂事很孝顺,“就算生活拮据,他都没想过偷和抢,反而更加努力地找工作还钱。”后来,许霆找到了在广州的第二份工作???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当保安,许父介绍,该工作月薪约600元-800元。

  “就像地上捡钱一样”

  对于法院的判决,许彩亮很是接受不了,他认为儿子的行为没那么十恶不赦,“这就像在地上捡钱一样……”为了许霆的官司,许彩亮从亲戚朋友处东凑西借筹了20万元,他一直认为“不是只要把钱还了就没事了吗?到今年6月份,我儿子被捉后,我的朋友又跟银行联系,看能不能把款给还了,但银行说,这事已经立案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还不还钱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再插手……我是还钱无门啊。”许父说自己会一直上诉,一辈子告下去。他生气地说,如果还是不行,我会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每天故意在路上放钱,孩子捡到第一天或许会交给大人,可我就不相信他天天捡钱后不花一次,他花了后我还要给他扔,看那孩子以后会不会走上犯罪道路。

  “许霆的坦诚令我吃惊”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告诉记者,在与许霆的接触中,发现他是一个非常坦诚的人。他说,许霆憨厚直接,刚在派出所见面就像竹筒倒豆子一样把所有经过都一五一十地告诉他,“以我做律师阅人无数的经验来看,他是个诚实的人。”吴律师告诉记者,许霆甚至将逃亡中的种种细节都向他一一描述,唯恐说得不清楚不全面会造成误会,他很紧张,也很后悔,“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表示,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无期。”“目前,我国越来越减少死刑,全世界都在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罪过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我不赞成无期徒刑。”

  “这根本不能算盗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就不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该定涉案人许霆的罪。”

  “量刑规定存在断档”

  许霆案引起热议纷纭,相对不少网友声援、抱打不平外,不少法律专业人士也开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曾有法律专家在中国法院网上特地撰写论文,详细探究了刑法第264条对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并提出,法律对盗窃金融机构量刑幅度太过僵硬,出现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盗窃一般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样的,前者是“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后者则是“无期徒刑或死刑”。专家认为,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应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个量刑幅度,还应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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