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中国律师网 2007-12-24 10:19:36.0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核心提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 东方网)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其父称还钱无门
[提要] 连日来,“许霆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案持续高温,网上各大论坛讨论激烈,国内媒体纷纷介入采访。“判决把我家给毁了”,面对央视镜头,许父许彩亮真情流露,尽诉儿子出事以来,种种不为人知的内情,连称儿子“实在冤枉”! (新快报李斯璐 黄琼 余亚莲)
■许父:我两次还钱银行不要
央视采访“许霆取款案”许父为子喊冤,称告不下来就“教唆别人孩子犯事”
连日来,本报独家报道的“许霆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案持续高温,网上各大论坛讨论激烈,国内媒体纷纷介入采访。昨日上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与许霆父亲许彩亮取得联系,赶到广州专访许彩亮。面对央视镜头,许彩亮真情流露,尽诉儿子出事以来,种种不为人知的内情,连称儿子“实在冤枉”!
■“我是还钱无门啊”
记者:当你知道许霆的事以后,有没有想过把钱还给银行?
许父:有!钱不是自己的,就算借钱我也要把钱还清。
我们的村子算比较富裕的,今年开发区征了村民的地,每亩地补偿2万元,我们的生活都很富足,也有能力还17.5万元。事出仓促,我一时没办法来广州,所以委托一个在广州的朋友把我的电话、地址留给银行,请他们过来山西一趟,大家一起商量一下还钱的事。银行和派出所的人也来过,但他们丝毫没提还钱的事,只一味让我劝儿子自首。
到今年6月份,我儿子被捉后,我的朋友又跟银行联系,看能不能把款给还了,但银行说,这事已经立案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还不还钱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再插手……我是还钱无门啊。
记者:一审的时候你也去听了吧,你怎么看法院的审案?
许父:这案子审得不公平,银行报案后,派出所就立案了,直指我儿子盗窃,他们又没去查有错的ATM,这样立案本身就证据不足。审讯中,银行也没作为被害人出现,反而让法院(实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我儿子不公。银行一直说自己受害,为何不来跟我要钱?我把多给的钱给回就行了嘛,何必立案呢?
■“判决把我家给毁了”
记者:你知道什么才算盗窃罪呢?
许父:上次开庭,听到律师的辩护才知道。盗窃犯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有目的性地偷东西;二是秘密性,我孩子的行为根本不“秘密”,却被硬扣上“秘密窃取”的帽子。这案很简单,他不是盗窃,不该用刑法。
记者:你认为许霆应该定什么罪?
许父:我认为他不至于被判刑,把钱还了就行,许霆被判得冤呐!我昨天特意去买了本法律书,专门看刑法学法,看了后对照,判决书上说的秘密窃取、取款逃走都是在歪曲事实,法院对我们老百姓是那样不公平。
记者:判刑的时候你有什么感觉?
许父:我不相信中国法律是这样的。当时许霆被捉前,银行没有和我家里商量还钱,也没提出还钱的要求。被捉后,银行只说,这事已经报案,并且立案了,与他们无关了。我想,到那地步也没办法了,人都捉起来了,就先让他们关吧。那时我也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答复,可万万没想到这样就被判无期,这让我大吃一惊……许霆要蹲一辈子大牢,这判决可把我家给毁了。
■“执法的人把法律想歪了”
记者:那你打算怎么做?
许父:我会一直上诉,一辈子告下去。
记者:如果告一辈子都是这个结果,你会怎么想?
许父:这个……就真不知道,我真觉得活着也没意义了。要真是那样,我会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每天故意在路上放钱,孩子捡到第一天或许会交给大人,可我就不相信他天天捡钱后不花一次,他花了后我还要给他扔,看那孩子以后会不会走上犯罪道路。
记者: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许父:不公平嘛!我的意思不是说法律定得不好,我也赞同法律是公平的,但在这个案子中,许霆的行为不是法律空白,而是执法的人把法律想歪了。我还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要正视这个事件,最好给司法检察等单位立法。要是执法单位、审判机关都没学好法律,都没理解透彻法律,我们普通老百姓又怎能理解深刻呢?执法连案子的定性都弄错了,判了个冤假错案,你说该不该受到法律制裁?这案不冤的话,就不会引起那么大反响了。
■声音:有专家称盗窃金融机构量刑幅度太过僵硬
“量刑规定存在断档”
许霆案引起热议纷纭,相对不少网友声援、抱打不平外,不少法律专业人士也开始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曾有法律专家在中国法院网上特地撰写论文,详细探究了刑法第264条对于盗窃罪的量刑规定,并提出,法律对盗窃金融机构量刑幅度太过僵硬,出现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随后该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
由此可见,“盗窃一般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样的,前者是“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后者则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由此可以推论出,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设置则成了这样的:“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就是说,在盗窃金融机构里,没有十至十五年这个量刑幅度。该专家认为,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应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个量刑幅度,还应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这是因为:
1.有些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虽然达到了特别巨大,但其他情节并不是特别严重。如共同盗窃的从犯,赃款已全部退还的盗窃犯,等等。对这些犯罪分子,一律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势必会造成量刑上的罪刑不相适应。2.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没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中间就出现刑罚幅度断档现象,将会造成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从立法技术上看,也存在缺陷。
该专家在论文中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对现行刑法应作如下修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只要增加“可以”一词,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许霆判重罪击倒母亲
家乡人关注进展,陌生人短信“打气”
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自来广州后,一直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日前,许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多次透露,家乡人都很关注许霆案子的进展,甚至连陌生人都发来短信“打气”。
许彩亮目前借住在朋友刘先生家,“我在他们家吃、住,到律师楼都是他接送,太感谢他了”。
这边朋友古道热肠,那边父老乡亲时刻牵挂。许父主动向记者看了几条来自山西家乡的手机短信。一个手机号为135开头的老乡发短信说,“许师傅,我是彩票站的,许霆的事情我们一直在关注,昨日上网看见报上说要开研讨会,衷心希望能给这事一个满意的结论。”
“还有许霆的好朋友发短信呢。”许父继续向记者展示短讯内容,和许霆一起长大的铁哥们小郭和小张也发来短讯,请许父届时知会许霆的二审日期,他们将从山西临汾赶来广州听审为许霆“打气”。“我没见过这两个小伙子,只知道是和许霆一起长大的好朋友……太感动了。”许父眼眶顿时湿润。据了解,许霆的事在家乡被传开,村里有上网条件的乡亲时刻刷新网页关注许霆案。
据悉,许妈妈因儿子的事身体非常虚弱,手常常颤抖,身子也坐不起来,一提许霆,就放声大哭,“但亲戚朋友主动帮我照料家里,照顾他妈,我才放心来广州。”许父表示。新快报
恶意取款17万被判无期“故障”是ATM机下的套?
许霆恶意取款案续: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
男子恶意取款判无期续:专家称动用刑法过于严苛
时段话题:为许霆恶意取款作无罪辩护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引争议 网友称量刑太重
(金羊网)
核心提示:昨日,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新闻一出,立刻引发各方热议。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人究刑责。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引争议
昨日《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报道出街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
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其中在网易的论坛票选中,有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小许。一名搜狐厦门网友看到报道后惊讶地认为:“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
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昨日凌晨3时,本报的相关报道在新快网上登载后,先后被中新网、东方网、中国新闻网等95个网站转载,其中新快网、网易、金羊网的网友阅读报道后,90%都认为“量刑过重”。在网易论坛上,凌晨3点到昨日下午5时期间,回复报道的帖子共4604条。
记者看见,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在网易专设的投票区上,截止到昨日下午5时,有27166名网友参与投票,认为“不该获重刑”的有24524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0%;仅有2642票认为“应该获重刑”。苏州的“jindengxu”认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
有律师认为不应究刑责
在各大网站上,还有不少律师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在该律师的发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赞成。
网友质疑
银行出了错为啥没责任?
许霆是因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贪念”才被起诉,对此有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有市民表示,现实生活中ATM机经常出错:“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东莞网友“张飞”分享了亲身经历,被ATM机吞卡等了7-15个工作日才出结果,“为什么同样是占了对方的财产,银行那里不用负任何责任,到了个人就要判重刑!”不少网友调侃地表示,”银行多给了就说储户盗窃,那哪天银行给少了,我们能不能告银行诈骗呢?“
专家说法大PK
赞同重刑 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黄娜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得知出错后,许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ATM机是银行延伸
对有关专家提出ATM机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黄娜表示赞同。她说,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反对重刑 广州知名律师 朱永平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两大构成要件,朱永平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同时,朱永平认为,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因此,朱永平认为,许霆并不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ATM机恶意取款该不该究刑责
作者: 李克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广州客户许霆没有错过发财的绝好机会,反复操作,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被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发各方热议。全国各大网站众多网友围绕“既然ATM机出故障,男子恶意取款是否该获重刑?”发表评论。网友观点基本上“一边倒”,都认为法院“判得太重”。其中不少律师在网站表露身份,提出专业意见,认为不应对许霆追究刑责(12月18日《新快报》)。
那么,ATM机上恶意取款到底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呢?广州市中院的判决是定罪错误,还是量刑过重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反对意见和理由。部分律师认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甚至还有律师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而且“并无主动恶性”。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而只能由银行向其追回不当得利。
在笔者看来,上述律师的观点普遍犯了一个错误,即将许霆的全部取款行为混为一谈,笼而统之地谈论其行为性质。其实,对于许霆ATM机故障后的全部取款行为应分为两类,这两类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也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取款的“多吐少扣”,对于许霆来说是一种不当得利,完全属于民事领域的行为。因为许霆并没有任何不良意图,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但许霆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而当许霆得知ATM机故障,出现多吐少扣时,便勾起了利用机器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产发大财的贪欲,从第二取款行为之后的全部取款行为都完全改变了性质,成为以非法占有银行财物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而这种行为在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时理当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对ATM机故障银行方面是有过错的,但这种过错却不能改变客户恶意取款,非法占有的行为性质,更不能促成客户的“合理占有”。这就如同到门锁故障的仓库里偷东西一样,行为人岂能以门锁损坏为由来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ATM机故障能否作为量刑从轻情节。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理由是许霆用合法证件,通过合法渠道,用合法的手段从取款机上取钱,是合法持有。而故障ATM机里的现金则被认定为银行的遗忘物。对此,笔者是有异议的。侵占罪与盗窃罪确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即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时已实际控制了财物,主要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把存放在有故障的ATM机里的现金视作银行遗忘物,似有不妥。因为银行并没有遗忘,相反主观上一直以为仍在自己的牢牢控制之中。
笔者认为,ATM机故障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毕竟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了ATM机故障而偶生贪欲,而不是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读卡器等有预谋的主动方式去盗取银行的财物,其主观恶性程度是比较低的。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