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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急救行为术后责任评估制度
中国律师网  2007-12-13 16:17:14.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针对北京某医院发生的因为患者家属拒签手术同意书而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日前表示,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希望公众特别是患者正确理解签字制度的设立意义,而医疗机构应该给患者和家属讲清医疗风险所在,讲清签字制度的本意,以及医疗过程当中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原则和治疗的方式。(12月11日《检察日报》)

  应当说,卫生部此番表态虽措辞谨慎语气委婉,却也体现了积极善意的处事态度,保持了相对的客观独立性。但尚存遗憾的是,它也许只是说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患方同意签字,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意味着患方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但这里显然还存在另一个亟待厘清的问题,那就是假如患方拒绝签字,医院究竟该如何应对或处置,对于因此导致的相应后果及责任该如何评定或担当?相关法律制度及操作规程该如何细化和完善?

  现行手术签字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硬伤”。比如,在“救命如救火”的紧要关头,时间就是生命,若要严格细致地核实患者家属身份恐怕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也不适合对患者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和其他诸如朋友、同事之类的“关系人”做出同等要求,简单地说,父母是否签字,其法律意义及实际影响显然要比其他非亲属更为严格或重要。此外,过于倚重患者或其家属启动手术实际上是一种不太科学的做法。可以这么说,假如家属未将患者送往医院抢救,或者进行初步诊断后主动放弃治疗并将患者擅自带离医院,此时医院也许确实“无能为力”,不会因未采取救治措施而担负责任;但只要是家属已将患者送往医院这个救死扶伤的特定场所,其行为已表明求救要约及需求,即便未签字同意手术,而患者本人正处于不紧急施救就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状态,那么负有抢救职责的医护人员就必须积极予以有效施救,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实际上具有一种善意的“医疗救助管理人和实施人”的身份和地位,它有权利也有义务基于医疗准则和人道主义采取相应医疗行动,或者说,此时医院应当享有必要的手术决定权和启动权,而不能完全由患者家属“说了算”。

  进一步讲,在现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制度之外,还有必要建立“主动急救行为术后责任评估”制度,从切实有利于患者利益的角度评估手术行为的必要性或可行性,并合理界定此类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边界。假如医院能够证明自己当初的施救行为完全是为避免患者发生生命危险或者更严重的风险后果,且已履行了必要告知及审查程序,而患者本人存在意识及表达不清情形,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经医院告知后,仍然难以理解手术必要性或者拒绝签字手术,而医院不得不采取“优先救人”或“救人要紧”的方针,则医院对其主动施救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最终出现了患者死亡的后果,也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院担责的依据。当然,如果死亡后果是由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导致的,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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