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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由之门
中国律师网 2007-11-07 09:00:54.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物权法》终于在十月一日生效了。尽管她犹如初生的婴儿般娇嫩,但我们要张开双臂拥抱她。拥抱她,等于拥抱了自由。
因为先贤们曾经说过: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在我看来,财产权无疑是最重要的人权,应该被看作是一项政治权利。有了这项权利,可以减少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并创造一种安全感。因为产权不清时,谁都可以去蚕食它。特别是拥有权力的人更有机会打它的主意。而财产权明确以后,人们创造财富的欲望就会大增。拥有更多的财产,我们就有足够资源抵制公权的肆意扩张和专横。可以说,财产权是抵制公权扩张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力量赖以发育的温床。有了财产权,我们的个人自由、自治才具备物质基础。 要是我们把所有财产都集中于一个集体,剥夺了个人的财产权,那我们的命运必然最大限度地依赖于他人的决定 ,并且也最容易受到他人决定的伤害。现代社会,个人对集体的依赖越来越强。但有了个人财产权,我们就可以有尊严地在各个组织之间自由地选择进退。哪怕英雄无用武之地,我们毕竟还有“家”--我们自由的最后堡垒。而这一切都有赖于物权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现在,物权法终于冲破阻力,横空出世了。 此前,曾有教授高呼:《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真是迂腐可笑的呼吁。我国物权法,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无主财产的界限区分得泾渭分明,实行同等保护。不能因为存在大量财产原罪,就阻止物权法的出台。可以这么说,没有物权法,将会产生更多的财产原罪。 物权有保障虽对穷人和富人都有益,但从效用的角度讲,对穷人的意义可能更大。如果一个乞丐是单身母亲,有两个孩子。她仅有的馒头被其他乞丐抢走,这对她和她的孩子意味着什么呢?很可能是全家挨饿一夜。如果富可敌国的少妇,其钻石项链被歹徒抢走,这对她又意味着什么呢?可能只是她在第二天换一条而已,甚至有理由去买一条更好的。
我国物权法开辟了属于公民私人的自治领域,在这一领域之内,公民可以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任意侵入。私人领域的出现和勘定使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瓜分成为可能。只有公民享有一定的安全度,无受国家的威胁之虞,才能自由地独立地参与公共领域的生活。而产权的保障和公私领域之间的界分就靠物权法来一锤定音。在物权法面前,没有地富反坏右、四类分子、臭老九。在不承认物权的地方,个人在国家面前不过是一只摇尾乞怜的狗,而不是堂堂正正的权利拥有者。
当然,每种政体都存在着程度不同、方式不同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专制的社会,对财产的保护是差别保护,既统治者的财产比普通民众的财产优先得到保护。权力越大,得到的保护就越多,一旦失去了权力的依托,财产就面临危险。《红楼梦》中贾府的兴衰就是差别保护的最有力的例证。我国物权法的宗旨正是致力于对不同类型的财产,不论其背后是否有政治权力的背景,都加以一视同仁的保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成了我国物权法雄视千古的闪亮之处。
[责任编辑 刘耀堂:
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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