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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方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7-11-27 16:50:51.0  全国律协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方案


  2007年11月18日,全国律协六届十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一、评选活动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双优评选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宣传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激励整个行业开拓创新、规范发展、与时俱进。通过双优评选活动,遴选出新时期“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行业典范。

  二、评选机构

  司法部、全国律协共同成立双优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对各地司法行政、律师协会评选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司法部、全国律协、公、检、法机关,工、青、妇等组织的相关同志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共同成立相应的双优评选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开展。

  三、评选时间安排

  2007年底在全国范围启动评优活动;2008年2月底以前,各地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行申报阶段的工作;3月底以前各省律师协会完成初评、审核阶段的工作;4月底以前各省律师协会完成公示、推荐阶段的工作;6月底以前全国律协完成评定工作。公告及表彰工作拟于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开幕式上进行。

  四、评选内容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依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评选,授予“2005-2007年度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二)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依据《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基本条件及评选内容》评选,授予“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五、评选范围及数额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成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双优评选活动”。已被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的,均参加此次评选。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实行限额制,共评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100家、全国优秀律师100名。全国律协按照各省律师事务所数量的千分之七、律师人数的万分之七比例核定各省推荐数额。推荐数额的变更,需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评选程序

  双优评选按照“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律协制定的有关双优评选文件要求,在司法厅(局)的指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推荐、民主评选、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优中选优,宁缺勿滥,认真做好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等项工作。

  全国律协双优评选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候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采取等额评定的方式评定后,报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七、评选宣传

  双优评选活动既是加强律师宣传工作的重要表现手段,也是宣传律师事业的很好机会。此次双优评选活动应在宣传工作上下大功夫。

  1、在《中国律师》、《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网》等相关媒体开设评优专栏,对评优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跟踪报道。

  2、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典型事迹的报道。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应通过向当地党政机关报告的形式,向领导机关推荐一批优秀律师,作为建立地方党政机关人才培养的基础素材资料和人才库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律协也将根据此次评选情况,通过司法部向中组部、中宣部等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4、全国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名单和先进材料。

  5、全国律协在此次评选活动结束后,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相关材料整理出版。


  附件: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

  《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基本条件及评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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