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中国律师网 2007-11-12 09:18:24.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条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例如,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警方在掌握了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的情况下,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结果,这双袜子被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查出是在实验室弄出来的。根据上述那条规则--即便你有一万条证据能证明辛普森有罪,但只要其中有一样是伪证,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辛普森无罪释放。
陪审团也许会放掉一个真凶,但基于侦查人员故意做假证会比凶手杀人更可怕的价值伦理,这种宁可放纵凶手也不能容忍控方程序瑕疵的做法对防范冤假错案确能起到矫枉过正的作用。所以警方办案一定要小心翼翼,追求手段的完美。手段的完美就是看得见的正义。手段的完美才能证明结果正确。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诱供、逼供等)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据我所知,即使面条里的臭虫很多,仍被法官闭着眼睛吞下的不乏其例。
最近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例徇私枉法案,《江南时报》报道说:所有被告人均当庭翻供,一致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声称此前在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期间受到诱供、逼供,导致供述失实,原来承认的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其中一名警察王海波因为受不了逼供,以头撞墙导致头部受伤被缝了好几针,并当庭展示了伤疤。但是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对是否诱供、逼供只字不提。直接以侦查阶段的口供定罪。并且说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互相印证。其实,法官在判决书中之所以对是否存在诱供、逼供绝口不提,因为他们知道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非法取得的各被告人的口供更不能互相印证。作为读者,本案是否存在诱供、逼供,我们看了报道以后,根据法官的逻辑也能够明白。因为在法庭上各被告人不约而同地指出了被侦查人员诱供、逼供的经过,这也应该能够互相印证啊!而且,被告人还当庭出示了伤疤,可谓人证物证俱全。
这种将面条和臭虫一起吞下的怪事之所以屡见不鲜,原因在哪呢?最大的问题在于,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不能定罪,但这样的空泛的规定完全不能遏制住诱供、逼供获得口供的恶劣实践。怎样的途径更有效呢?我认为,对是否存在诱供、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控方举证;减少嫌疑人羁押时间,多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强化律师对于侦查程序的参与,一旦发现口供来自刑讯便坚决排除--哪怕导致原来的犯罪无从追究也在所不惜。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物权法,自由之门
(2007-11-07 09:00:54.0)
◎
一个律师的国庆心情
(2007-10-08 10:15:07.0)
◎
大难临头,先救人还是先救己?
(2007-09-23 09:29:06.0)
◎
法治社会我们应该怎样做“雷锋”
(2007-09-14 17:51:40.0)
◎
崔武:我为你辩护
(2007-09-11 13:43:54.0)
◎
崔武:梁山好汉的法律意识
(2007-09-11 13:40:36.0)
◎
崔武:梁山好汉的法律意识
(2007-09-10 12:57:50.0)
◎
崔武:“彭宇,我为你辩护”
(2007-09-10 12:55:30.0)
◎
用孟子的“大国民”思想铸造“律师魂”
(2007-06-11 08:23:49.0)
◎
律师眼里的孔子:也是大法官
(2007-06-11 07:57:46.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