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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有偿招领弥补了物权法空档
中国律师网 2007-10-12 08:08:04.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你丢了东西,有人给你打电话,称你丢的东西在他那里,如果要认领,你还需要支付一笔钱。不要奇怪,郑州有家失物招领公司,他们就是靠这个赚钱。律师认为,《物权法》虽然规定失物招领时可以收取一定的“必要费用”,但费用多少,能否用来盈利仍值得探讨(中国律师网10月9日消息)。另据《法制日报》报道,兰州市首家失物有偿招领公司已被迫变更为家政服务公司,失物招领业务虽没有被彻底放弃,但成了免费的附带业务。有关失物招领能否有偿运作也一度成为人们争论的话题。在笔者看来,开展失物有偿招领业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但其若要摆脱经营困境,尚需积极思考对策,提升服务理念,完善运作机制。
一是要勇于弥补法律空档,迎合现实需求。物权法的出台为此前关于拾金不昧能否有偿化的争论划上了句号,该法并未赋予拾得人获取报酬的“当然权利”,而是规定了必须返还的义务,只有在失主做出悬赏承诺或者自愿给予的情况下可以获取回报;物权法也未对失物有偿招领组织及行为的法律地位做出规范,但因该法系属于民法而非行政法,从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干涉或禁止民事主体之间就失物返还达成的自愿约定。该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并由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从上述表述中应可推知,这里的“有关部门”并未涵盖商业性失物招领机构,毕竟,有关“发布招领公告”的公共权力,以及“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的法律效力,恐怕并非普通商业组织所能担当。在这种法律语境下,中介机构打出有偿招领的旗号,虽然显得有点不合时宜,实际操作起来也不能只靠单方提出报酬要求,而需征得失主同意方能形成合意,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未必是坏事,通过契约建立合法有效的有偿招领关系,能够弥补法律的某些“缺漏”或其有意留下的“伏笔”,而且现实生活当中也有不少人认同“有偿还物”的观念,且有这方面的实际需求。这都为招领公司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和民意支持。
二是要遵循诚信理念,降低道德法律风险。在有偿招领运作流程中,难免出现某些尴尬或困顿局面。由于失主在是否愿意付酬的态度上有时并不明朗或有不同选择,以致失物招领活动存在某种不确定性,拾得人也常会做出“交还是不交”的盘算及选择。对于作为中介方的招领公司而言,则会面临诚信道德风险的挑战或拷问。比如,如果失主不愿支付报酬,招领公司会不会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便失物已找到也假装没有发现,甚至与拾得人形成利益同盟,以达到“逼失主就范”的获利目的。这些难免引起事主猜疑甚至引发争议,故有必要严格遵循诚信道德准则,建立公开透明的运作程序,打消服务对象的顾虑。另外,是否会有不法分子将某些违法获取的物品拿来冒充失物“换钱”,对其如何有效甄别也是问题。目前在旧车收购、典当等行业已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故有偿招领公司也应依法运作并完善管理制度。此外,招领公司还可与相关部门建立必要联系以获得支持,这不仅是为遵守将来失物无人领取时必须上交的法律要求,也可以帮助拾得人争取到政府或社会表彰等精神奖励,以提高其拾金不昧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三是要探索创新举措,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人们一般比较信赖并依靠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等传统权威途径来解决遗失问题。如在公交车上丢失物品,可能会先想到找公交公司,甚至采取贴小广告等自力救济方式。在这些外力挤压下,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可谓“在夹缝中生存”,但这并不意味着失主不会转而求助于甚至径行找到招领公司帮忙,关键是招领公司能否创建起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开拓出比其他公共部门更具实效性和时效性的运作模式,否则恐怕难以吸引相关事主,也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意”。有偿失物招领业务若要焕发生命力,需要在形式及观念上做更多的探索和改进:一是可以尝试将其工作性质明确定位为一种劳务服务,由公司与失主订立服务协议,为其提供寻找失物、征集线索的专门化、高质量的服务,在业务开展方式上也不必只是坐等业务上门,而应当积极、热情、主动,必要时也可搞些业务推广或“营销策略”,建立自己的口碑和形象,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科技手段,加强业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比如效仿“版税转付网”的经验,通过网络注册等方式搭建联络平台并约定佣金比例。总而言之,失物招领公司最好还是保持“半商业性、半公益性”的运营特色,努力形成自己的竞争力乃至“品牌”。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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