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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包二奶的误读及立法缺陷
中国律师网 2007-10-12 08:06:49.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10月5日《羊城晚报》报道,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笔者仔细查阅该法规全文后,认为有关警方可以处罚“包二奶”行为的说法属于对法律条文的误读,同时也反映出该项立法的某些缺陷。
首先来看该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除此之外,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涵盖了诸如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组织妇女卖淫、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诸多内容。由此可见,立法者的本意应当是指在这各种违法行为当中,符合治安处罚条件或者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而并非特指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包二奶行为也应给予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事实上,我国目前也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对于包二奶行为可以上升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高度予以制裁,故某一省份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显然也不能擅自逾越或突破这一立法界限。
之所以产生某些误解或争议,恐怕与该办法的立法技术问题不无关系。一方面,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未明确规定重婚或包二奶这种行为及其责任,而广东省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从《婚姻法》中直接“移植”过来的,即该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下位法对其直接从属的上位法的调整内容予以“合理突破”的做法似乎也无可厚非。但另一方面,该办法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则显得有失严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章节通常采取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及责任予以列明。如《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其采取模糊式或概括式表达。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方式都比较适当,要么“高度概括”,要么“具体列明”,一般不会引发歧义或法规间的冲突。
相较之下不难发现,广东省该办法恰恰采取了一种介乎于“概括与列举”之间的责任设置方式,首先从违法行为内容上罗列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一长串“靶子”,但接下来又未能采取“一一对应”的方式具体指明违背该单项条款的法律后果,而是笼统地以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匆匆作结。这就难免使当中某些并不符合法定处罚条件或缺乏处罚法律依据的一般违法行为“蒙混”进来,导致对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这到底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觉得“无关大碍”?不管怎样,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还是应当努力秉承严谨作风,并与上位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或协调。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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