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一分钱没抢到 砍手抢劫也可判死刑
金羊网 2005-07-29 10:12:08.0 曹晶晶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夺数额不超过500元,被害人没有受伤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据《治安管理条例》使用行政处罚。专家指出,如果将一些看似抢夺、实则抢劫的犯罪行为定为抢夺,在一定程度上是纵容了劫匪。因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着重明确抢夺与抢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没有使用携带的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
《意见》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广州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唐红矩律师对《意见》的这些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种规定的出台能对试图抢劫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违反了刑法中犯罪行为必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唐律师指出,不能排除一个人带着管制刀具临时起意实施抢夺,他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定抢劫罪值得商榷。
砍手抢劫,没抢到钱也能判死刑
没有抢到财物,却致人轻伤,是定抢劫既遂还是未遂?这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也就是说即使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一分钱,但如果致人受伤,就是抢劫既遂。而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差别。
广州市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唐红矩律师还告诉记者,《意见》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没有未遂形态,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抢到任何财物,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就有可能被判死刑。唐律师表示,这种规定对震慑抢劫犯罪有积极作用。
三种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
2004年11月18日,24岁的江某伙和“小龙”开着摩托车,在麓景路附近公共汽车站动手抢赵某的手提包。赵某紧抓提包不放,结果被两匪拖行十余米,导致左膝部受挫、擦伤。江某最后被群众及警察截停抓获。经法院审理,江某的行为符合暴力抢劫特征,构成抢劫罪。江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个案子是天河区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15日判决的一起飞车抢夺拖伤被害人从而转化为抢劫的案例。在新出台的《意见》里,我们也看到了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的三种具体情况: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这个规定,飞车抢夺的最高刑由无期升为死刑。
法官告诉记者,广东地区的法院以前在处理这三种飞车抢夺时已经是按照抢劫罪来定罪量刑。现在,法官判案就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了。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只有一套房就可赖账?司法解释引担忧
(2005-02-23 11:12:51.0)
◎
最高法解读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2004-12-24 12:53:06.0)
◎
“两高”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解释
(2004-12-21 14:27:10.0)
◎
高法司法解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武器
(2004-10-28 09:54:08.0)
◎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让诉讼“人性化”
(2004-09-17 12:37:49.0)
◎
最高法司法解释:14种具体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
(2004-09-02 14:46:20.0)
◎
律师质疑司法解释无效
(2004-05-17 10:58:30.0)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转载摘编须支付报酬
(2004-01-07 11:26:51.0)
◎
高法公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003-12-29 14:39:18.0)
◎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3-12-29 14:28:11.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