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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0号)
中国律师网  2004-11-09 17:18:30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司法部审核,准予以下两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名单如下:


1、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首席代表:黄新民


2、香港李布英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I BRANDT & C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首席代表:布英达(KEITH MARTIN BRANDT)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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