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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争鸣1:欢迎您发表看法
中国律师网  2003-02-17 21:44:56  中国律师网 
 
  
  开栏语:法制日报》律师广角“律师沙龙”专栏今天与广大读者见面了,“律师沙龙”专栏将陆续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疑难案例、律师行业的热点问题,诚邀相关专业人士、广大读者共同参与研讨,交流前沿、深层法律观点,为促进疑难案例的解决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化出谋划策、提供学理思路。“律师沙龙”专栏将是一个法律前沿观点的交流阵地,亦将是“律师广角”版与读者的互动园地。为方便广大读者参与“律师沙龙”专栏研讨,《法制日报》律师广角版将与中国律师网同步互动,中国律师网将同时发布“律师沙龙”专栏研讨的内容并同时征集读者观点。读者可通过致信《法制日报》律师广角版或登录中国律师网参与本专栏活动。

新案、疑案、悬案邀你出谋划策

“律师沙龙”专栏——专家与读者共商此案




游泳遭雷击
浴场有责吗


  2002年8月17日,王某和朋友一行6人相约到某海滨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下属海滨浴场游泳(该浴场由一家酒楼承包),当天上午约九时三刻,6人买了门票进入浴场。在沙滩上踢了一会儿足球后,因天空下起了小雨并伴有雷鸣,就去借帐篷避雨。大约几分钟后,雨势变小,6人就走出帐篷准备下水游泳。刚下水不久,一声巨响,6人均遭雷击,其中王某和另一朋友伤势较重,浮在水面。后二人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上午,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与该海滨度假娱乐有限公司、浴场及其承包经营单位进行了交涉,但因各方对事故责任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王家遂将上述三家单位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停尸费、尸检费近50万元。法院于2003年1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在庭审事实调查结束后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在雷击事故发生前被告海滨浴场是否具备安全性要求;二是被告是否采取了某些管理措施劝导游客上岸。

  原告观点: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及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负过错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在事发前已出现下雨雷鸣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游客转移至安全地带,对损害后果应负过错责任。

  为证实其观点,原告提供了该地区防雷中心专家的有关天然海滨浴场属易受雷击场所,在已出现下雨、雷鸣的情况下浴场已不具备安全性的证明,同时还提供了当时在场游客关于被告当时未采取任何劝导游客措施的证词。

  被告观点:雷击事故属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责任。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主要观点集中在被告系合法开设的浴场,目前尚无强制规定要求在有雷雨天气预报的情况下停止营业,雷击事故属自然灾害,属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及被告如何及时参与抢救。被告对事故不负责任。

  原告论证观点:被告过错在于其在已出现危险征兆,并已意识到这种危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游客转移至安全地带。

  针对被告观点,原告认为,是否有证合法经营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有无过错完全是两个问题。原告也并未要求被告在有雷雨天气预报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营业,被告的过错在于其在已出现危险征兆,并已意识到这种危险的情况下,未能按照要求(被告“证人”陈述表明被告有书面岗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游客转移至安全地带。

  其次,原告也从来没有要求过被告一定要采取措施去避免雷击现象,而是要求被告采取措施去避免因雷击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如果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将游客转移至安全地带,虽然那个致命的惊雷仍然会在浴场出现,但是王某死亡的后果则完全可以避免。

  原告认为,不可抗力的是雷击现象,决非雷击引起的事故,掌握了科学知识,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庭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日作出处理。

  那么,海滨浴场到底该不该为这起雷击事故负责呢?


  欢迎广大读者,特别是律师朋友通过致信本版或登录中国律师网参与此案讨论。本版将选取有代表性的观点予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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